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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经常遇到法律困难和对策

admin2023-05-09婚姻法规69

  离婚诉讼经常遇到法律困难和对策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比十年前越来越多。唐山离婚律师——郝秀玲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一方下落不明确的,一些法院以对方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先宣告对方失踪或死亡,相关法律程序完成后再接受判决。如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一方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件,初步确认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起诉方或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收集对方下落不明、无消息的加强证据,进一步确定对方法律文件地址不能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应当在公告栏和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送达公告。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为国内案件60天,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处理方法也有缺点。在实践中,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然后设计和收集相关证据,使许多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除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被恶意侵犯。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一旦发生恶意,就无法补救。

  二、境外结婚登记证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出国,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嫁给外国人,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在国外注册结婚,在中国申请离婚诉讼。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国内法院不能直接确定,需要经过相关的认证程序。

  三、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国内法院一般不接受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除非原婚姻在中国,外国法院拒绝接受其公民的离婚案件,理由是婚姻在中国。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的,国内法院一般可以接受调解书,外国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承认中国调解书,如日本、美国。当然,有些国家可能不承认中国的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虽然双方都是外国人,但婚姻地点不在中国,但被告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会接受。但是,如果唐山离婚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法院最终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四、双方都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

  过去,对于双方都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建议一方撤回诉讼或判决不离婚。但现在,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照顾孩子。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将响应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和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非常普遍,几乎每个案件都会出现,这是正常的,也是人类自私的体现。我们不应该对任何一方的精神教育要求太高,我们应该学会找到和解决隐匿财产转移的方法和方法。对于股票,无论是深圳还是上海,唐山离婚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的方式进行查询。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确的方式,了解具体的账户或具体的存款银行,可以找到。当然,市场上有一些个人或机构声称可以通过某些渠道找到,这是混合的,双方花钱必须小心,没有兔子不撒鹰,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六、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权问题

  例如,张楠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30%的首付款,婚后与刘女共同偿还贷款。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很多朋友关心的是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不支付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但当然也有例外。我们认为,一般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确定的结论是不合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七、关于财产分割已经完成,双方无异议,即离婚协议的缺陷

  在一些地区的民政机构中,只写“财产分割完成后,双方无异议”,但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的协议并不少见。一方要求法院确定共同财产的案件有先例。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合同的性质,合同标的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分割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无协议,合同不能操作,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成后,双方无异议”的写作意味着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态,即以谁名义拥有财产。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怀疑。如果财产状况没有改变,我们不能认为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在签订“财产分割完成后,双方无异议”的协议后发生了变化。

  八、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是相当普遍的。例如,证明对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有效性,法院尚未形成普遍的理解,大陆法院很少对此作出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人民法院日报》去年发表了一个案件,认定短信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之一。一般的手机功能不能修改短信的内容。此外,手机短信也有相关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因此,根据下列情况,法院仍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护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存储空间;

  (2)固定后,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提取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应提供相当有效的推翻。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采用了公证证书。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作记录。办公证书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和品牌,证明手机内容不能修改,必须公证。

  正因为如此,我建议你不要轻易把手机借给别人发短信。否则,一旦别人发出不良短信,手机持有人就不能证明不是自己发的,而是要承担不良的法律后果。

  九、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及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使用来自《合同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的是上海法院的一起案件。200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8848年网上销售案件,首次以中国公证的电子邮件为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和密码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在用户名对应的电子邮件上收发和删除电子邮件。唐山离婚律师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十、传真件效力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有两个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人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双方在特定时间点是否有传真交流。一旦确认传真已发送,将不可避免地有两份文件发送文件和收件文件。如果传真内容是手写的,笔迹清晰,一般可以确定是否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打印字体,识别难度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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