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离婚律师:离婚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
唐山离婚律师离婚经济补偿
1、离婚经济补偿的概念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制度。唐山离婚律师——郝秀玲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2、离婚经济补偿法律规定
中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3、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婚后财产协议归各自所有。法律允许夫妻约定财产,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
第二,请求方支付更多的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即《婚姻法》第四十条所述的“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义务。如果是其他义务,这里的补偿规定就不适用了。其次,更多的家庭义务。如果双方的支付基本相等,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第三,提出离婚。这种补偿要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离婚前或离婚后提出。
4、离婚经济补偿金额
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应当等于一方支付的劳动价值,具体金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应当根据婚姻时间、家务和协助劳动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人受益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唐山离婚律师经济上的离婚帮助
1、离婚经济援助的概念
离婚经济援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财产援助。
2、离婚经济援助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虽然男女双方因离婚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但如果一方生活困难,他们仍有责任帮助他们。这样既能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又能消除离婚问题上可能出现的经济顾虑,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
离婚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不同于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不是基于支付方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的效力,以保护弱配偶离婚后的实际生活。
3、经济帮助生活困难方的条件
第一,生活困难实际存在,不是心理上的担忧;离婚后一方û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第二,属于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生活困难,需要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离婚不难,离婚后的困难(如下岗、失业、企业破产等),不属于帮助的范畴。
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必须以帮助方具有经济能力为前提,帮助应该在帮助方的能力范围内Χ内实施。
4、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的方式
唐山离婚律师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援助形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实践中一般做法如下:
第一,短期或一次性的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是暂时的,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帮助。
第二,多方面或长期帮助。离婚多年,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当在生活、医疗、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安排,必要时给予长期帮助。
第三,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援助。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经济援助时,在依法将共同财产分割给双方后,应当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错误地使用共同财产ν“帮助”,其实等于困难方用自己的财产帮助自己。
第四,帮助的方式有很多。帮助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住房或其他日常必需品。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形式,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所有权。